口腔医疗服务,运营管理,风险


2022年3月22日,来自北京的瑞尔集团(简称”或“集团或“公司)在香港主板挂牌上市。


在「瑞尔集团」600页的上市文件中,其中的49页(招股书的第61/657页-第109/657页)描述了其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具体如下:


1、与我们的业务及行业有关的风险

1.1发生自然灾害、大规模的卫生流行病或其他突发事件,如COVID-19的爆发,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自然灾害的重大不利影响,如雪灾、地震、火灾或洪水,爆发大规模的卫生流行病或其他事件,如战争、恐怖主义行为、环境事故、电力短缺或通信中断。在中国或其他地方发生这种灾害或长期爆发流行病或其他不利的公共卫生发展,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H5N1禽流感、人类猪流感(也称为甲型H1N1流感),或被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COVID-19的新型冠状病毒,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及运营。

 

自2019年12月以来,一种新型的COVID-19病毒株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及其他许多国家。2020年3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COVID-19为全球大流行病。中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许多企业及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特别是在2020年第一季度,我们也在其中。中国政府为控制COVID-19的传播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封城或「居家」令、暂停非紧急口腔护理服务及暂时关闭口腔医院及诊所、限制出行及其他紧急隔离,对总体经济及各行业的正常商业运作造成了重大及前所未有的干扰。因此,中国的整体口腔医疗服务市场受到了负面影响。

 

具体而言,COVID-19疫情对我们2020财政年度(尤其是2020财政年度第四季度)的经营及财务表现造成不利影响。为响应2020年2月至4月(中国COVID-19爆发高峰期)在中国各地实施的强制停业及限制营业令,我们于2020年2月暂时关闭所有医院及诊所,于2020年3月部分恢复运营并于2020年5月全面恢复运营。因此,我们的收入水平及接诊人次(尤其是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较2019年同期出现实时大幅下降。于2020年2月,我们的接诊人次为600人次,而2019年2月为67,707人次。于2020年3月,我们的接诊人次为21,043人次,而2019年3月为111,038人次。于2020年4月,我们的接诊人次为68,130人次,而2019年4月为98,446人次。于2020年5月,我们的接诊人次为98,448人次,而2019年5月为102,323人次。我们的收入从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的三个月内人民币2.707亿元下降了56.9%至2020年同期的1.166亿元。我们的收入从2019年5月的人民币1.041亿元增长了16.5%至2020年5月的1.213亿元。

 

COVID-19亦对我们的毛利率造成不利影响。我们的毛利率由2019财政年度的15.2%减少至2020财政年度的10.1%,主要是由于以下各项的综合影响:(i)COVID-19疫情的影响导致收入增长大幅放缓,收入仅由2019财政年度的人民币10.803亿元小幅增加1.8%至2020财政年度的人民币10.999亿元及(ii)尽管发生COVID-19疫情,销售成本仍由2019财政年度的人民币9.165亿元增加7.9%至2020财政年度的人民币9.885亿元。这是因为尽管医院及诊所于2020年2月至4月暂时关闭,我们仍须支付租金及雇员薪金等固定成本。

 

此外,自2021年5月下旬以来,新一轮区域性COVID-19疫情已出现在中国若干地区,包括广州、南京、黑龙江及福建省,其后扩散到其他多个城市。为控制COVID-19的传播,地方政府对企业及社会活动实施多项限制,包括出行限制及指令暂时停止若干区域的商业运营。因此,2021年6月至9月期间我们于受影响地区的接诊人次及收入增长均较2020年同期放缓。


自2020年5月以来,随着中国政府逐步取消在中国的限制及检疫措施,我们的业务出现了强劲的反弹。然而,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我们的业务及增长率将不会受到未来疫情的负面影响。考虑到严峻的全球形势及最近在中国某些地区重新出现的COVID-19病例,有关COVID-19的爆发及其作为全球大流行病的进一步发展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倘传播升级,中国可能再次采取严格的紧急措施来抗击病毒的传播,包括出行限制、强制停止包括口腔医院及诊所在内的商业运作、强制隔离、居家办公及其他替代工作安排,以及限制社交及公共集会及封锁城市或地区,这可能影响我们的业务。因此,我们的业务受到干扰的程度以及对我们的财务业绩及前景的相关影响,目前还不能合理估计。我们正在不断评估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影响,我们认为这将取决于大流行病的持续时间及政府的应对措施。COVID-19带来的潜在衰退及疫情持续时间可能难以评估或预测,因为实际影响将取决于我们无法控制的许多因素。倘疫情持续或升级,我们的业务运营、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进一步的负面影响。

 

我们已经并将继续采取措施控制我们业务运营中的病毒传播风险,包括购买消毒产品、向雇员发放口罩并要求所有雇员上报他们最近的出行记录。然而,倘我们的任何雇员,特别是我们的牙医,感染或疑似感染任何传染病或出现病症,当地政府可能会要求他们进行隔离,且相关办公室、牙科设备及其他场所或会被关闭及进行消毒。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1.2我们可能无法通过有效管理我们不同阶段内医院及诊所的数目及组合实现及维持业务扩张与盈利能力之间的最佳平衡。

我们于2019及2020财政年度处于经营亏损状况,而于2021财政年度及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六个月扭转为经营利润。此外,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录得大额及不断增长的经营活动所得净现金流入。我们预期经营现金流量将进一步改善。截至2022年1月31日,我们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人民币10亿元。虽然我们认为我们有能力实现可持续增长,但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录得净亏损,且分别于截至2019年、2020年及2021年3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处于净负债状况及截至2019年、2020年及2021年3月31日处于净流动负债状况。

 

我们预期将在不久的将来通过持续收入增长及提高成本效率进一步改善财务表现及实现净盈利。为了增加我们的收入,我们将进一步扩大我们现有的口腔医疗网络并渗透到中国的新市场,有关我们计划于2022至2027财政年度开设的新医院及诊所。同时,我们现有的医院及诊所发展为稳健增长医院及诊所有助我们在接诊人次及每张牙科椅的收入等重要经营指标方面取得更佳表现,从而推动收入、毛利及毛利率等关键财务指标的改善。展望未来,经计及我们计划使用全球发售净所得款项开设的新医院及诊所,预期我们处于稳健增长阶段的医院及诊所的比例将保持在不低于50%,这会推动我们的整体盈利能力,而我们处于扩张阶段的医院及诊所的比例将保持在30%左右。

 

通过开设新医院及诊所来平衡我们的网络增长规模,以及通过我们现有医院及诊所的持续成熟来提高盈利能力及成本效率,我们能够周到地管理我们的业务,以不断增加我们的整体收入,提高我们的毛利率并快速实现盈利。

 

然而,我们可能无法通过有效管理我们不同阶段内医院及诊所的数目及组合实现及维持业务扩张与盈利能力之间的最佳平衡。此外,处于任何发展阶段的医院及诊所可能表现不佳从而对我们的总体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如期或在预算内或根本无法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

 

此外,我们实现净盈利的预期时间表乃基于对我们现时及未来业务战略及我们未来经营所处环境的多项假设,因此涉及已知及未知风险、不确定性及其他因素,其中部分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可能导致实际业绩、表现或成果与有关估计存在重大差异。倘我们无法通过有效管理我们不同阶段内医院及诊所的数目实现业务扩张与盈利能力之间的平衡,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1.3倘我们未能按计划壮大口腔医院及诊所,我们日后可能继续产生经营亏损。 

于2019及2020财政年度,我们的经营亏损分别为人民币8400万元及人民币1.334亿元。我们于该等财政年度产生经营亏损主要是因为业务持续增长,尤其是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以及口腔诊所及医院网络大幅扩张,加之2020财政年度遭受COVID-19疫情的不利影响。尽管随着越来越多医院及诊所进入稳健增长阶段,我们得以有更好的营运及财务表现,于2021财政年度及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经营利润为人民币1.2450亿元及4310万元,但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我们的扩张及壮大计划将能够顺利实施。我们按计划顺利壮大我们的医院及诊所的能力受若干风险所限,包括我们现有医院及诊所的表现、竞争格局、客户偏好、品牌认可度以及宏观经济及监管环境。因此,我们的收入可能无法按我们预期的速度增长,且其增长幅度可能不足以抵销成本及开支的增长幅度。我们日后可能继续产生经营亏损。



1.4在中国建立口腔医院及诊所需要各种许可证、执照、证书及政府批准。不能保证我们能及时获得或重续其中的任何一项,或根本无法获得或重续。 

在扩大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时,我们需要从中国各政府机关(包括相关医疗卫生行政机关)获得各种许可证、执照、证书及其他批准。获得上述各项许可证、执照、证书及批准可能需要满足某些条件,其中部分条件可能是我们无法控制的。由于我们通常需要接受中国各政府机构及部门(包括相关医疗卫生行政机关)的某些监管审查及批准程序,我们也可能因监管原因受到影响。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或任何政府机关审批流程的重大延误,都可能导致我们无法或延迟获得所需的许可证、执照、证书及其他批准。不能保证我们能够及时获得在中国开设或收购口腔医院及诊所的所有必要的许可证、执照、证书及批准,或根本无法获得。亦不能保证我们在满足就授予这些许可证、执照、证书及批准而施加的任何或所有条件时不会遇到问题,或者我们能够迅速适应可能不时生效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


 

1.5我们在不同的地方租赁物业作为我们的口腔医院及诊所以及办公场所。任何不续租、大幅提高租金或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法规都可能影响我们的业务及财务表现。

由于我们所有的口腔医院及诊所目前都位于租赁物业内,我们的运营特别容易受到物业租赁市场波动的影响。在我们的每份租约到期之前,我们必须与我们各自的出租人协商续约条款。我们的口腔医院的租赁协议期限通常介乎10年到15年,而我们的口腔诊所的期限通常介乎3年到5年。


不能保证我们现有的租约会以类似或有利的条款(特别是在租金金额及租期方面)续约或根本无法续约。我们租赁物业的租金的任何大幅提高都可能增加我们的物业租金及相关开支,这可能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亦不能保证我们现有的租约不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被出租人提前终止。倘我们被要求搬迁我们的口腔医院及诊所,不能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找到类似的地点或根本无法找到任何地点,也不能保证我们能够以类似的条款获得租赁。我们还可能产生大量的复原、搬迁及装修成本。此外,由于需要时间寻找合适的地点、在当地小区建立患者认知度、装修新医院及诊所以及将这些医院及诊所的运作融入我们现有的口腔医疗网络等因素,新设的口腔医院或诊所通常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达到与现有医院或诊所相当的利用率。我们的口腔医院及诊所任何不续租的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部分租赁物业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物业的若干要求。例如,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的租赁协议中有157份尚未在中国相关部门登记。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未登记已签署的租赁协议不会影响其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然而,倘中国有关政府机关要求我们整改,而我们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我们可能会就每份未登记的租赁协议被处以人民币1千元以上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我们已订立若干租赁协议,而订约对方并未向我们提供租赁物业的正式合法产权凭证。如这些订约方并非物业合法拥有人或他们未获得物业合法拥有人的正式授权,且实际拥有人成功质疑相关租赁的有效性,我们将被迫搬迁。

 

任何有关我们所占用物业的产权争议或申索,包括涉及声称不合法或未经授权使用这些物业的任何诉讼,均可能要求我们搬迁占用这些物业的业务运营。若我们的任何租约因第三方或政府质疑而被终止或失效,我们将需寻找替代物业并产生搬迁成本。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我们能够将该等业务迁移至合适的替代场所,且任何此类迁移均可能导致我们业务运营中断,从而导致盈利损失。亦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减轻此类中断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损失及成本。任何此类中断、损失或成本均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6新开设或收购的口腔医院及诊所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的正常经营,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需要时间在当地小区建立患者认知度以及将新医院及诊所融入我们现有的口腔医疗网络等因素,新开设或收购的口腔医院及诊所通常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达到与现有口腔医院及诊所相当的经营业绩。此外,新口腔医疗机构的开设及收购涉及到中国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及审查,包括相关的卫生部门。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开设及收购口腔医院及诊所所需的所有批准、许可证或执照。同时,随着业务增长,新开设及收购的口腔医院及诊所产生的经营业绩可能无法与我们现有的任何口腔医院及诊所产生者相提并论。新开设及收购的实体可能最终无法产生我们预期的财务回报,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新口腔医院及诊所开设时间以及新开设口腔医院及诊所数量的影响。新口腔医院及诊所在运营初期的收入一般较低,经营成本较高。此外,新开设的口腔医院及诊所通常需要大量投资用于物业建设、装修及/或翻新、招聘合适员工及购买牙科及其他设备。因此,有关成本及开支(如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员工开支及租金开支)开始于该前期发展阶段积累。因此,新口腔医院及诊所的数量及开设时间已经并可能继续对我们的盈利能力(尤其是我们的短期财务表现)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各期间的经营业绩可能发生波动,而我们于往绩记录期间经营业绩的逐期比较未必能代表我们经营业绩的未来表现。


 

1.7我们在一个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中开展业务,会持续产生合规成本并面临不合规处罚。

我们在一个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中开展业务,因此会持续产生合规成本并面临潜在的不合规处罚。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有关医疗机构及设备的要求、进行医疗器械销售的许可及备案以及医疗专业人员的执照、资格及人数。因此,我们的口腔医院及诊所和牙医受到各政府机构及部门定期重续执照的要求及检查。

 

此外,法律法规或其诠释的任何变动均可能要求我们获得额外的执照、许可证、批准或证书,导致我们现有的执照、许可证、批准或证书无效,或致使我们被视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使我们面临处罚及/或其他法律后果。

 

而且,我们受到各种环境、健康及安全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排水许可及消防备案的法律法规。倘我们未能遵守该等法律法规,我们可能面临处罚,从而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声誉、业务、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倘我们未能获得或重续任何所需执照、许可证、批准及证书,或倘我们的医疗专业人员在口腔医院及诊所执业的任何时间段内无证执业,或倘我们被发现违反任何此等法律、法规或规则,我们可能面临处罚、暂停运营,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证、批准或证书(取决于调查结果的性质)。任何上述事件均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概不保证中国政府机关不会就提供口腔医疗服务施行更严格的法律、规则、法规或行业标准。亦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适应有关变化。即使我们能遵守该等新法律、规则、法规或行业标准及常规审计,仍可能会大幅增加我们的经营成本,进而降低我们的利润率。任何上述情况均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8我们的专业赔偿保险范围及其他保险范围可能不足以涵盖与我们的业务及经营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提供口腔医疗服务固有的潜在责任。我们目前并无为我们的口腔医院及诊所或我们的牙医购买任何形式的医疗责任保险。因此,我们可能会因未来针对我们提出的任何索赔而承担损失及责任。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中国并无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要求我们的口腔医院及诊所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或产品责任保险。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资料,中国并无法律或监管规定要求口腔医疗服务提供商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或产品责任保险,因此尽管我们并无医疗责任保险及产品责任保险,但这是符合行业惯例的。虽然我们已获得财产保险以涵盖通常与我们的业务经营相关的财产损失及公共责任保险以涵盖我们场所内的第三方人身伤害,但保险金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不足以涵盖损害或损失,或恢复我们的经营。因此,概不保证我们现有的保险范围将能够涵盖我们业务经营中涉及的所有类型的风险,或足以涵盖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损害或责任。此外,若干类别的风险(如天灾)一般无法按可接受商业条款受保或根本不获受保。倘我们在业务经营过程中遭受任何损失、损害或责任,我们将须承担所有该等损失、损害或责任。此外,即使我们就特定业务经营领域维持保险范围,概不保证我们能够根据相关保单成功获得赔偿,或者索赔将在我们保险范围的最大数额内得到全额保险。在该等情况下,我们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1.9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前景可能受我们债券及权证的公允价值变动的不利影响。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向债券投资者发行债券及发行权证作为发行债券的预付款项,两者均指定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于2021财政年度及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录得债券公允价值净亏损人民币1670万元及2270万元及权证公允价值净亏损人民币2680万元及1370万元。债券及权证的公允价值变动指未获行使债券及权证的公允价值变动,与我们的估值变动有关。虽然我们预期在上市后不会就权证录得权证公允价值的任何进一步变动,因为权证于2021年6月29日终止,但我们可能会在上市后发行新权证,并可能因新发行权证的公允价值变动而蒙受亏损。此外,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我们将来不会因现有或任何新发行债券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动而蒙受任何亏损。倘我们继续蒙受该等公允价值亏损,则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1.10我们面对由于使用不可观察输入数据造成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以及估值不确定因素。

我们已投资于并计划继续选择性投资于由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发行的银行结构性存款。截至2019年、2020年及2021年3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我们分别录得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人民币1230万元、7701万元、8100万元及3600万元。我们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可能对我们的财务表现造成负面影响。

 

我们投资的估值须使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数据(包括预期波动率及预期回报率)对我们若干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估值。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有关厘定需要我们作出可能出现重大变动的重大估计,因此必然带来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例如,于2019、2020及2021财政年度以及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六个月的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净公允价值收益分别为人民币60万元、70万元、610万元及30万元。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因素可能对所使用的估计产生重大影响并造成不利变动,因而影响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该等因素包括总体经济状况、市场利率及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变动。任何该等因素可能令我们的估计与实际结果不符,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11我们依赖我们的牙医。倘我们无法挽留现有牙医或吸引优秀的专业人士加入我们,则我们的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未来的成功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挽留、吸引及激励足够数量的合资格及资深牙医,他们在支持我们不断扩大的口腔医疗网络及提供卓越的口腔医疗服务及患者体验方面至关重要。

 

由于我们不断招聘新牙医,合资格候选人的招聘竞争非常激烈。我们与公立及民营口腔医疗服务提供商竞争,合资格及经验丰富的牙医人数有限。我们吸引及挽留有能力的人员的能力取决于多项因素,如我们的声誉、经济报酬及工作满意度。由于目前牙医的短缺,为与其他口腔医疗服务提供商竞争这些牙医,我们已经面临并预计将继续面临向我们的牙医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报酬的压力。我们不能保证将在对这些合资格及资深牙医的竞争中获胜。

 

我们还可能持续面临竞争对手以具竞争力的激励措施挖走我们资深牙医的风险。倘不能挽留、吸引或激励合资格及资深牙医及其他专业人员,可能会对我们在现有口腔医院及诊所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1.12我们可能会面临与我们雇员提供服务过程中被指控医疗事故或不当行为有关的投诉、调查或法律程序,这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品牌形象及经营业绩。

我们的雇员在治疗中的表现以及与患者的沟通及关系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尤其是与我们的患者有高度互动的一线员工。

 

我们依赖我们口腔医院及诊所的雇员就向患者提供的服务作出正确的决定。我们的雇员的任何错误决定,或我们未能妥善管理口腔医院及诊所的业务均可能导致不良

或意外结果,包括并发症、受伤甚至在极端情况下死亡。我们的患者可能因对我们的服务有任何不良身体反应而提出投诉、索赔或提起法律程序。我们已经并将继续不时易受到与我们的服务相关的投诉。

 

此外,我们的雇员代表我们的形象及声誉。因此,我们的雇员对治疗及设备操作的表现不尽如人意可能影响我们的声誉。因此,我们或会失去现有客户并无法吸引新客户,这可能降低我们的销售额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客户投诉率为0.016%。董事确认所有该等投诉于最后可行日期均已妥善处理。于往绩记录期间,本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均未涉及与该等投诉有关的任何诉讼或仲裁。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不会面临该等患者投诉,或我们将来能成功防止或处理所有患者投诉。


 

1.13我们在中国各地的扩张战略受到不确定性及风险的影响。我们可能无法如期或在预算内或根本无法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

我们的业务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扩张战略的成功实施。我们计划通过自然增长和战略收购不断扩大我们在中国各地的口腔医疗网络。预期扩张计划的执行将需要管理层的关注及努力,并将产生额外支出。我们能否成功扩张至新市场取决于诸多因素,其中包括我们能否:

 

• 为我们提供的服务类型物色合适的区域市场;

• 识别当地消费者的偏好;

• 识别、把握或执行收购机遇;

• 应对当地的市场竞争;

• 雇用、培训及挽留不断壮大的合格牙医及其他人员团队;及

• 获得融资或维持足够的资本,以投资于新的口腔医院及诊所或进行收购。


上文所列任何因素(不论个别或整体而言)均可能会延迟或阻碍我们以可控制的成本在理想的地点增加医院及诊所数目的计划。此外,客户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可能不如我们预计般强烈,可能无法支持我们快速的业务增长,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口腔医疗网络过度扩张。虽然我们的扩张计划(我们认为其将使我们能够增加市场份额,同时实现长期持续盈利)由管理层根据全面的市场分析决定,但无法保证实际的市场需求会符合我们的预期。如事实证明我们的扩张计划太过激进,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流动性及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于2017年,我们物色到符合我们收购标准的四家诊所。然而,由于该等诊所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注册成立,我们无法对其进行收购并因此与其订立独家咨询及服务协议,并收取年度服务费。根据这些独家咨询及服务协议,我们获四家诊所各自委聘以提供独家的运营管理服务,并有权收取服务费,其金额等于四家诊所各自的净利润(经扣除经营开支及适用税项)。如四家诊所中的任何一家出现财务或经营困难或其有关表现与过往表现不一致,我们收取的服务费将减少或延迟。该等协议亦可因我们的严重疏忽或欺诈行为而终止,而我们概无法保证四家诊所中的任何一家将不会故意终止或违约以试图终止协议。


我们对四家诊所的控制有限,这四家诊所的业务及经济利益可能与我们不一致、可能对协议有意见、可能拒绝及时全额支付或拒绝支付服务费或可能采取与我们的利益或目标不符的行动。此外,倘这些诊所中的任何一家未能取得、持有或重续业务必需的批准、许可证、执照或证书或出现其他未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更高的合规成本甚至是全部或部分业务的临时或永久关停,这将进而影响我们有权收取的服务费。倘这些诊所中的任何一家出现负面报道或声誉受损,我们亦可能因为与任何这些诊所的关系而同样面临负面报道或声誉受损。此外,尽管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根据中国法律这些协议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执行的,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政府政策未来不会变更以禁止这些安排,使得我们继续执行协议属不合法。如任何这些事件发生,我们收取的服务费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为管理自身的增长及扩张以及取得并保持盈利能力,我们将继续对管理团队、牙医、其他医疗专业人员、行政、营运及财务人员以及基础设施提出要求。为与增长保持一致,需要持续管理与供货商及患者的关系。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我们将能实施扩张计划或有效并高效地管理任何未来增长。未能如此可能会对我们抓住新商机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可能会对业务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1.14我们可能无法保护患者数据使其免遭泄露或不当使用,这可能使本集团及我们的员工面临申索或诉讼。

我们了解患者个人资料及私隐对于口腔医院及诊所尤其重要,且患者希望我们对其资料严格保密。我们的牙医须遵循相关专业行为守则,除若干特殊情况外,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他们的任何医疗信息。我们亦受(其中包括)中国个人数据保护法规约束,该等法规限制我们只可将所收集患者个人资料用于收集目的或直接相关的目的。此外,我们已实施内部政策,以保护患者个人资料。我们认为,我们目前对患者医疗信息的使用符合有关规管此类信息使用的适用法律法规。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任何更改可能对数据保护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从而影响我们使用医疗数据的能力。该等更改亦可能引致额外的成本及人力。

 

此外,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数据保护及私隐政策和措施可以完全防止患者资料泄露或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可能会被黑客活动所破坏。我们存有的个人数据可能因不当行为或疏忽而被盗用或误用,从而导致个人资料被泄露。我们任何违反对患者的保密责任的行为,均可能使我们的业务及/或我们的员工面临申索、监管行动或诉讼及纪律处分等潜在责任。该等责任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形象及声誉、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15我们的业务管理系统及网络安全的任何中断、故障或崩溃都可能中断我们的业务运营,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运营取决于我们的业务管理系统及相关软件程序的令人满意的性能、稳定性及可靠性,这对我们存储患者记录及预约、管理库存以及计算运营及销售数据至关重要。然而,我们的业务管理系统可能会由于以下原因而出现中断、故障、崩溃或其他性能问题:(i)由于目标患者群的增加及业务的扩大,我们的服务器及网络容量的压力越来越大;(ii)未被发现的编程错误、漏洞、缺陷、数据损坏或其他缺陷;(iii)黑客攻击或其他对我们网络基础设施及系统程序的攻击;及(iv)洪水、火灾、极端温度、电力损失、通信故障、技术错误、计算器病毒或类似事件。我们的业务管理系统的任何中断、故障、崩溃或其他性能问题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并降低我们的工作效率。有关干扰可能对我们的服务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不能保证我们的业务管理系统在未来不会出现中断、故障、崩溃或其他性能问题。也不能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有效地升级我们的现有系统或开发新系统以支持我们不断扩大的业务运营。未能如此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16我们对牙科设备、医疗耗材及药品的质量控制有限,可能会受到产品责任索赔的影响。我们医院及诊所的牙科设备的任何故障或缺陷,或我们的员工未能正确操作这些设备,都可能使我们遭受责任索赔。

即使我们在选择供货商时足够谨慎,我们亦无法向阁下保证,在业务营运过程中自供货商采购的牙科设备、医疗耗材及药品绝对安全及无缺陷或能够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我们倚赖供货商的质量控制程序。倘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我们可能会面临患者的投诉及产品责任申索。我们可能无法自供货商取得弥偿。倘我们对供货商提起法律诉讼,不论结果如何,此类诉讼均有可能耗费时间及成本。我们治疗设备、医疗耗材及药品的任何质量问题均有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品牌形象、财务表现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招致负面报道。

 

此外,我们可能还需要寻找替代供货商及合适替代产品,这可能会导致延迟提供服务或交付产品。倘我们无法及时寻得替代供货商或合适替代产品,我们的业务营运可能会中断。

 

此外,我们的业务使我们面临复杂牙科设备操作中固有的责任风险,这些设备可能含有缺陷或出现故障。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依赖设备制造商为员工提供技术培训,使其正确操作我们复杂的牙科设备。倘这些员工没有得到设备制造商或我们的正确及充分的培训,他们可能会在我们的医院及诊所内错用或无效地使用这些设备。即使这些员工经过适当的培训,他们也可能在操作设备时出现错误。任何牙科设备的缺陷或故障,或任何员工未能正确操作牙科设备,都可能导致不满意的治疗结果、患者受伤或可能死亡,而我们可能成为任何此类责任索赔的一方。无论其理据或最终结果如何,我们牵涉有关索赔都可能给我们带来巨大的法律辩护费用,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在其他方面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17我们过去曾出现过净亏损,而未来可能无法实现或保持盈利。此外,我们的财务表现可能受到我们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公允价值变动的不利影响。

于2019、2020及2021财政年度,我们的净亏损分别为人民币3.042亿、3.258亿元、5.978亿元,部分原因是我们产生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重大公允价值亏损。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净亏损为人民币4.642亿元,而2020年同期净亏损为1.879亿元,主要由于有关期间内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债券及权证的公允价值变动亏损以及我们产生的若干一次性开支的影响。我们于2019、2020及2021财政年度以及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六个月录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公允价值亏损人民币1.928亿、1.460亿、4.243亿及4.281亿元。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指定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其最初按公允价值确认,而公允价值的增加在合并损益表中确认为公允价值亏损。

 

厘定公允价值变动须使用根据不可观察输入数据作出的估计。我们使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数据(例如预期波动率、缺乏市场流通性折让、无风险利率及折现率)对我们的若干负债(包括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债券、权证及衍生负债)进行估值。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债券、权证及衍生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有关厘定需要我们作出可能出现重大变动的重大估计,因此必然带来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因素可能对所使用的估计产生重大影响并造成不利变动,因而影响有关负债的公允价值。该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总体经济状况、市场利率变动及资本市场的稳定性。任何该等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均可能令我们的估计与实际结果不符,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公允价值亏损是一项非现金项目,不会在我们的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后的财政年度发生,乃由于我们发行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于上市后自动转换为普通股,其将自负债重新指定为权益。然而,由于我们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在上市前后的公允价值亏损,我们仍可能保留累计亏损,从而可能对我们的财务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再者,于上市后,我们可能会产生作为一家私人公司时不会产生的额外合规、会计和其他开支。如果我们的收入增长速度不超过我们的开支,我们可能无法实现并维持盈利能力。我们未来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蒙受相当大的亏损,其中许多原因可能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此外,我们可能会遇到不可预见的开支、运营延迟或其他可能导致未来亏损的未知因素。如果我们的销售成本及开支持续超过我们的收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或维持盈利能力。

 

此外,我们已采纳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以向董事、雇员及其他参与者授予股份酬金奖励,作为他们对我们的增长和利润的贡献的酬劳。我们认为授予股份酬金对于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雇员很重要,未来我们将继续向雇员授予股份酬金。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并无根据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授予任何奖励,因此并无产生任何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有关的股份酬金开支。于2021年10月1日,我们根据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向616名雇员授予受限制股份单位。根据我们的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我们可能会在董事会决定的自采纳日期(2021年8月3日)起至采纳日期十周年期间的任何时间及不时授予受限制股份单位。因此,正如预期,我们股份酬金相关开支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可能会遇到不可预见的开支、运营延误或其他未知因素,可能会导致未来的损失。倘我们的销售成本及开支持续超过我们的收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或维持盈利能力。


 

1.18我们通常与我们的主要供货商签订短期协议,这可能使我们容易受到价格波动、质量问题及供应短缺的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通常与我们的主要供货商签订短期及非独家的协议。牙科设备、医疗耗材及药品供应的任何中断或变化,或我们无法及时以可接受的价格获得符合我们质量标准的替代供货商,都可能损害我们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以上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聘请了数量有限的牙科设备、耗材及牙科用品供货商来提供口腔医疗服务。我们拥有或管理的口腔医院及诊所的盈利能力受到该等供应成本波动的影响。药品、牙科设备及医疗耗材的供应及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并受制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包括供应、需求、总体经济状况及政府法规,每一种因素都可能影响成本或导致供应中断。我们的口腔医院及诊所可能无法在未来通过改变服务项目或调整服务费用来预测及应对医疗供应成本的变化,或者口腔医院及诊所可能无法将这些成本增加转嫁给患者。以上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的利润率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预计随着我们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我们对该等供应的需求也会增加。我们不能保证目前的供货商有能力满足未来不断增加的需求。

 

此外,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供货商将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与我们合作,或根本不与我们保持业务联系。我们也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的任何时候获得稳定的牙科设备、医疗耗材及药品供应。倘我们的主要供货商终止与我们的业务关系,或未能向我们提供足够的供应以满足我们的需求,我们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替代供货商。因此,倘我们不能保持与现有供货商的业务关系,或者倘这些供货商提高价格、延迟交货、提供不合格的牙科设备、医疗耗材及药品,或者遇到财务、经营或其他困难,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1.19牙科设备停机维护及维修以及公共设施的供应中断均可导致业务中断,可能费用高昂及有损我们的声誉及业务。 

我们运营所用牙科设备有关维护维修的重大停机将导致口腔医院及诊所无法及时向患者提供诊断治疗或服务。我们主要依赖设备制造商或第三方服务公司提供维护维修服务。制造商或第三方服务公司未能及时提供设备维修可导致我们网络内的医院及诊所的运营发生较长时间的中断。长时间停机可能导致我们的收入受损。

 

此外,我们的口腔医院及诊所需要水电等基本公共设施以开展牙科治疗及其他运营活动。我们倚赖政府或其他第三方对我们的业务提供水电供应。事实上,我们曾经历停水停电。倘我们医院及诊所的水电供应暂停较长时间,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1.20我们已经确认了大量的商誉。倘我们的商誉被确定为减值,这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19年、2020年及2021年3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我们录得商誉为人民币8940万元、9610万元、9850万元及9850万元,分别占我们截至同日的总资产的4.8%、5.0%、4.2%及3.4%。有关商誉为对价高于我们所收购的可识别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

 

我们不对商誉进行摊销,但我们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审查,倘事件或情况的变化表明有潜在的减值,则会更频繁地进行减值审查。为了进行减值测试,我们将在业务收购中获得的商誉分配至现金产生单位。我们将包含商誉的现金产生单位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可收回金额是经营分部的使用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较高者。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没有确认有关商誉的减值亏损。


 

1.21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因口腔医疗服务市场的市场参与者不断增加导致竞争加剧而受到影响。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口腔医疗服务市场的渗透率仍相对较低且较为分散。随着口腔医疗服务市场不断扩大,口腔医疗服务提供商继续激烈争夺市场份额。我们已制定瑞尔齿科和瑞泰口腔的双品牌战略,为不同经济和区域背景的患者提供明确和独特的价值主张。瑞尔齿科的竞争者主要是提供高端口腔医疗服务的其他民营口腔医疗服务提供商,主要为中国一线城市中具有高购买力和较高终身价值的富裕患者提供口腔医疗服务。瑞泰口腔的竞争对手主要是民营口腔医院及诊所,主要为一线城市和核心二线城市的中产阶层消费者提供治疗,地域范围更广。瑞尔齿科及瑞泰口腔品牌还将与未来的市场进入者竞争,因为中国口腔医疗服务行业的快速增长可能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者进入。我们的患者一直在寻找价格合理而优质的口腔医疗服务及卓越的患者体验。因此,我们在服务质量及范围、医疗设备的全面性及多样性以及价格等方面与其他口腔医疗服务提供商不断竞争。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能够更准确地预见即将到来的市场趋势,或者对新技术或不断变化的患者偏好作出更多反应。他们也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多的财务及其他资源,从而使他们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提供类似的服务。除了市场份额之外,我们还在竞争相对有限的牙医人才库。倘不能与这些竞争者竞争并使我们的业务差异化,将导致市场份额下降或更少的牙医加入我们以满足我们患者的需求。这些将对我们的收入产生不利及重大的影响,从而影响我们的盈利能力。我们不能保证我们能够成功地与新的或现有的竞争对手竞争。倘我们不能成功与竞争对手竞争,我们可能会经历市场份额的减少,并经历增长放缓或业务减少。有关情况可能反过来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1.22倘我们不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口腔医疗服务,或者我们的口腔治疗是或被认为是无效的,我们的业务及声誉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业务的成功取决于我们提供优质客户体验的能力,而这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继续向客户提供优质的口腔医疗服务,保持我们口腔医疗服务的质量及效果,提供能针对客户需求的服务及产品,并提供灵活的付款方式及优质的售后服务。该能力又取决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各种因素。倘我们不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口腔医疗服务,或我们的口腔治疗被认为是无效的,我们可能不时收到关于我们的口腔医院及诊所的投诉或负面宣传。这种投诉及负面宣传可能会威胁到我们的品牌形象,我们不能保证我们能够化解负面言论,使我们的投资者、客户及业务合作伙伴满意。我们甚至可能受到政府或监管部门的调查,并可能被要求花费大量时间及产生大量费用来处理这些指控。



1.23我们依赖我们于口腔医疗服务市场的声誉及我们的品牌形象,这可能受到负面消息之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口腔医疗服务市场认可我们作为可靠服务提供商之品牌及声誉。倘患者就我们所提供之服务质素提出诉讼申索或投诉,均可能对我们业务的声誉及形象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可能使患者对我们服务之需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我们提供的服务造成不良并发症或伤害,或倘若相关治疗或用药并未完全达到客户之预期,客户或会在网上、报章等媒体发表负面言论,或向相关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可寻求向我们的雇员及我们索偿。该等投诉或会导致我们被监管及专业机构审查、调查或纪律处分,这或会影响相关雇员以及我们业务的声誉。倘我们提供的口腔医疗服务为客户带来不良后果或收到客户投诉,我们可能须分散大量资源及产生额外开支用以处理该等结果或投诉,倘媒体广泛报导上述事宜,我们的企业形象及业内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倘我们的专业团队成员牵涉医疗纠纷及/或遭到投诉、专业调查或被裁定存在专业失当行为,该成员可能须将资源分配用于处理有关纠纷。雇员在我们口腔医院或诊所执业甚至可能受到限制。倘我们未能迅速物色到替代人员,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及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倘任何投诉导致我们的业务及/或我们的雇员面临纪律处分或法律程序,我们可能需要安排资源以针对我们专业团队相关成员提出申索。因此,或会对我们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因而对我们的财务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1.24我们可能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开展营销活动,而我们在推广我们的业务时受到限制。

我们在各种不同的营销及品牌推广工作上花费了大量费用,旨在提高我们的品牌知名度,增加我们服务及产品的销售。然而,我们的品牌推广及营销活动可能不会受到客户的欢迎,也可能不会带来我们预期的销售水平。同时,中国医疗市场的营销方法及工具在不断发展。此趋势可能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我们的营销方法,并尝试新的营销方法,以跟上行业发展及客户偏好。倘不能完善我们现有的营销方法或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引入新的营销方法,可能会减少我们的市场份额,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25我们的知识产权可能遭侵犯,这可能削弱我们的竞争地位及影响我们的经营。

我们的主要知识产权为我们业务经营中的专利、商标、版权及域名。我们的知识产权易遭第三方侵犯,特别是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商标。我们依赖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则及法规以及包括保密条款在内的保密程序及协议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及品牌。但是,概不保证第三方不会未经我们事先授权复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及使用我们的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可能对客户就我们信用、信誉及能力的认知造成不利影响。有关影响继而或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倘我们通过诉讼执行知识产权(无论该等诉讼是否成功),这可能会导致产生巨额成本及资源占用。倘我们无法充分保护或保卫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以及前景或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已在中国注册对我们的业务属重大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注册域名。我们或无法在我们未来经营所在市场注册商标或可能无法续期注册我们的商标。此外,概不保证我们的商标注册能充分保障我们免受任何侵权或令我们远离我们的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任何潜在挑战。

 

1.26由于我们专注于提供中高端口腔医疗服务,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受到客户偏好及消费能力的发展、消费者需求及意愿及我们各自市场的总体经济状况影响。

我们专注于向客户提供中高端口腔医疗服务,其价格相较大多数公立医院及在我们各自市场提供同类服务的某些其他私立医院及诊所更高。我们主要面向愿意支付溢价购买高质量的口腔医疗服务的客户。倘经济衰退导致客户削减中高端口腔医疗服务开支且购买高端服务的意愿降低,我们的业务亦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较提供同类服务但价格更低的部分竞争对手更易受客户偏好及购买力变化、消费者需求及意愿及我们各自市场的总体经济状况影响。对我们口腔医疗服务的需求或会因竞争、行业或市场变化、对国内医疗服务失去信心及其他因素而下降。客户亦可能选择放弃其认为在医学上并非必要的若干治疗、医疗程序或服务。因此,我们一个或多个有关市场的客户偏好、消费者购买力及经济状况不利变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27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录得净流动负债及净负债。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日后不会产生净流动负债或净负债,从而令我们面临流动资金风险。

截至2019年、2020年及2021年3月31日,我们的净流动负债分别为人民币1.535亿元、28亿元及32亿元。

 

我们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净流动负债状况主要归因于(i)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ii)借款、(iii)合同负债及(iv)租赁负债,部分被(i)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ii)定期存款及(iii)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所抵销。

 

我们截至2020年及2021年3月31日的净流动负债状况主要是由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根据截至2020年3月31日生效的股东协议,倘(其中包括)于2020年12月31日(或称赎回日期)前并无进行合资格首次公开发售,则该等优先股持有人可要求本公司赎回有关持有人所持有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根据日期为2021年1月29日的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东协议,赎回日期已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后,于2021年8月12日,股东与本公司同意并签署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将该赎回日期修改为2023年12月31日。因此,该等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分类为流动负债,截至2020年及2021年3月31日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5亿元及人民币32亿元,乃由于该等优先股持有人可要求我们自各日期起一年内赎回该等优先股。

 

此外,截至2019年、2020年及2021年3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我们分别录得净负债人民币16亿元、20亿元、25亿元及29亿元,主要原因为我们截至同日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入账列为金融负债人民币22亿元(分类为非流动负债)、25亿元、32亿元及41亿元(分类为非流动负债)

 

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日后不会遭遇流动资金困难。倘我们未能维持充足的现金及融资,我们可能并无足够现金流量为我们的业务、运营及资本开支拨资,而我们的业务及财务状况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1.28我们面临因若干客户及其他人士而产生的信贷风险。未能收回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或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遵循市场惯例,我们可能给予若干客户介乎10至60天的信贷期。截至2019年、2020年及2021年3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我们的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分别为人民币291.10万元、2.939亿元、3.410亿元及3.418亿元。因此,我们或会面临信贷风险。于2019、2020及2021财政年度以及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分别录得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减值亏损人民币1480万元、1670万元、550万元及210万元,以及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录得减值亏损拨回人民币450万元。我们的客户可能遭遇财务困难,因而会对我们收回应收款项的能力造成负面影响。上述不利财务状况或会对我们收回相关贸易应收款项所需花费的时长造成负面影响或影响最终收回款项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可能面临与往绩记录期间收回其他应收款项相关的信贷风险。截至2019年、2020年及2021年3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我们分别拥有(i)计入非流动资产的向雇员提供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4260万元、4190万元及3950万元、(ii)计入流动资产的应收关联方款项人民币3210万元、3400万元、5320万元及7020万元及(iii)向普通股股东提供贷款人民币8930万元、9400万元、8720万元及8600万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向普通股股东提供贷款人民币8600万元已于2021年10月悉数结清。为将非贸易性质的其他应收款项及应收关联方款项的信贷风险降至最低,我们持续监控结算状态及风险水平,以确保采取后续行动收回逾期债务。然而,概不保证所有应向我们支付的未偿付应收款项将按时结算或根本不会结算。因此,我们面临与未偿付应收款项相关的信贷风险。倘我们未能全额或及时收回该等其他应收款项,或根本无法收回该等款项,则我们的流动性状况可能会恶化,而我们的业务及财务表现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1.29我们的盈利能力日后出现任何大幅下降均会对我们收回递延税项资产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对我们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19年、2020年及2021年3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我们的递延税项资产分别为人民币3080万元、3430万元、2860万元及3000万元。我们确认的递延税项资产以管理层估计我们将于可预见将来可产生足够应课税利润以抵销可扣减亏损为限。因此,确认递延税项资产涉及我们管理层对未来应课税利润时间及水平的重大判断及估计。当预期有别于原估计时,则有关差额将会影响有关估计变动期间内对递延税项资产及税项支出的确认,且递延税项资产账面值可能扣减至以不再可能有足够应课税利润允许动用全部或部分资产为限。因此,如我们日后的盈利能力于确认递延税项资产时远低于管理层的估计,则将对我们收回有关递延税项资产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对我们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30倘我们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则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19年、2020年及2021年3月31日以及2021年9月30日,我们的流动合同负债分别为人民币1.640亿、2.363亿、2.095亿及1.933亿元,与业务增长整体一致。我们的合同负债主要来自交付相关牙科服务前患者所支付的预付款。

 

我们的合同负债一般不可退款。然而,倘我们未能履行合同负债相关的义务,我们可能无法按预期将有关合同负债转换为收入,我们的客户甚至可能会要求取消与我们签订的协议,这可能会导致客户对我们不满意,甚至与我们产生纠纷。此外,倘我们未能履行合同负债相关的义务,客户或会要求未来不再向我们预付款项。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现金流量及流动资金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31我们的部分收入乃通过与企业客户的合同安排结算,倘我们未能维持保持与这些企业客户的合作或其拖欠付款或延迟结算,我们的业务或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部分客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我们亦就投保客户的直接账单结算及全套服务与有关商业保险机构订立多项合同安排。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的部分收入乃通过与企业客户(如为其保单持有人或雇员结算口腔护理费用的保险机构及其他公司)的合作安排结算。我们日后未必能够维持或重续与现有企业客户的合作安排。以上任何情况均可能对我们的收入及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倘该等客户拖欠付款或延迟结算,亦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32我们部分服务的广告及推广有限制。

我们受限于与我们服务的广告及推广有关的若干中国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此外,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此外,医疗广告仅能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内发布,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该等限制可能会阻碍我们进一步提升我们在业内品牌知名度的能力。此外,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此外,该等法律法规及职业守则及其诠释的任何变更均可能导致我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能须承担重大责任及其他法律后果。所有该等情况均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33本集团规模及能力显着增长,我们可能会在管理增长方面遇到困难。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经历了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增加以及行业快速增长。有关增长对我们的管理及行政能力构成严峻挑战。我们已招聘并可能需继续招聘额外的管理、运营、制造、销售及营销、财务、研发及其他人员,并提高我们雇员的生产力及能力。

 

此外,我们未来的扩张可能需要我们的管理层投入大量时间以及大量运营、财务及其他资源。有关扩张亦可能导致我们现有口腔医院及诊所的资源分散,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我们的增长战略会成功或成功实施。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战略可能会对我们利用新商机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使我们处于竞争劣势并限制我们的增长。有关变动继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34我们的控股股东对本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其利益未必与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致。

于全球发售完成前及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后,我们的控股股东将保持其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条例及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限下,控股股东将可通过于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投票,对我们的业务或其他对我们及其他股东而言属重大的事宜行使重大控制权及施加重大影响。控股股东的利益可能有别于其他股东的利益,且股东可根据其权益自由行使投票权。倘控股股东的利益与其他股东的利益有所冲突,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失及损害。


 

1.35倘我们无法挽留管理层的主要成员,则我们的增长及未来的成功可能会受到影响,并可能殃及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我们一直并将继续在很大程度上依赖高级管理层团队及其他关键雇员的持续服务,而该等员工中,部分员工自我们成立以来一直在本公司任职。我们尤其依赖执行董事、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邹其芳先生的专业知识、经验及领导能力。我们并无为关键人士投保。

 

业内对胜任人选的竞争相当激烈且胜任人选有限。倘我们一名或多名高级管理层团队成员无法继续担任其现有职务,或终止其与我们的雇佣关系,则我们可能无法及时以可接受成本替代彼等,或根本无法替代。因此,我们的业务或会严重受阻、业务战略的实施或会延迟,以及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或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倘任何高级管理层团队成员或主要雇员加盟竞争对手或创立竞争业务,我们或会流失技术知识、患者及重要专业人员及员工。


 

1.36倘我们未能维持足够的内部控制,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我们的业务,并可能招致影响我们业务的错误或信息缺失。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有效利用标准化管理系统、信息系统、资源及内部控制的能力。随着我们不断扩张,我们将需修订并改善我们的财务及管理控制、报告系统及程序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及合规程序,以满足我们不断变化的业务需求。倘我们无法改善我们的内部控制、系统及程序,其可能会无效并对我们管理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影响我们业务的错误或信息缺失。我们努力改善内部控制系统可能无法消除所有风险。倘我们未能成功发现或消除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则我们有效管理我们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1.37倘我们未能遵守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能因不合规而面临罚款或处罚。

于往绩记录期间,我们未能为若干雇员悉数支付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供款。因此,我们分别就2019、2020及2021财政年度以及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六个月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供款计提拨备人民币280万元、370万元、240万元及220万元。

 

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倘任何相关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认为我们未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雇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供款,其可能责令我们于指定期限内支付欠缴金额。因此,我们可能就应缴纳该等金额日期起计的欠缴金额按每日0.05%的费率缴纳滞纳金。倘我们未能于指定期限内缴纳有关款项,主管部门可进一步处以逾期款项一至三倍的罚款。此外,倘任何相关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认为我们未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雇员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供款,其可责令我们于指定期限内支付欠缴金额。倘我们未能于有关期限内缴纳有关款项,则可向中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我们使用向我们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职业介绍所。如果发现我们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能面临罚款或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38倘我们无法以可接受商业条款取得足够或及时融资,则我们发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

我们可能不时需要发售所产生资金以外的额外资金,以发展我们的业务、更好服务我们的客户、开发及改善我们的服务或产品以及改进我们的运营基础设施。因此,我们可能需出售额外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融资。未来发行股本或股本挂钩证券可能会大幅稀释我们现有股东的权益。此外,我们发行的任何新股本证券均可能拥有优于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优先权及特权。债务融资的发生将导致偿债服务义务的增加,并可能导致经营及融资契约限制我们的业务或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

 

我们取得额外资金的能力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包括:

•  我们在口腔医疗服务行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力;

•  我们的未来盈利能力、整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  中国口腔医疗服务行业公司融资活动的总体市场状况,其取决于该行业的前景;及

•  中国及全球的经济、政治及其他状况。


我们可能无法及时以可接受条款取得额外资金甚至根本无法取得额外资金。倘我们无法在我们需要时以令我们满意的条款取得足够的融资,则我们继续支持我们的业务发展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且我们的业务及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1.39我们过往的业务增长、收入及盈利能力未必代表未来表现。

我们过往的经营很大程度上依赖我们有效治疗患者的能力及利用我们的成功及声誉吸引新患者。为维持我们的增长及盈利能力,我们须继续提升我们的声誉、吸引优秀人才、采用创新技术及治疗疗程,并且通过有效营销、推广活动及良好的口碑提高品牌知名度,以及利用我们经营或拟经营所在地的市场任何增长的需求及供应不足的情况。我们亦将需要在经验有限的新地区成功扩大营运。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我们将达成上述任何事项。此外,我们各期间的收入、成本、开支及经营业绩或会不同,原因是其可能受我们无法控制的各种因素影响。该等因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总体经济状况的变化、中国口腔医疗服务市场的新趋势以及我们控制成本及经营开支的能力。因此,我们相信,往绩记录期间内的经营业绩的逐期比较未必代表我们的未来表现,而阁下不应依赖该等比较预测我们经营业绩或股份的未来表现。


 

1.40我们可能须对我们的雇员、客户、供货商或其他业务合作伙伴进行的贿赂、腐败行为及其他非法或不道德行为负责。

对于我们的雇员、客户、供货商或其他业务合作伙伴所采取违反中国或其他国家反贿赂、反腐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我们可能须承担责任。我们未必可完全控制有关违规情况。政府机关可能会扣押我们的雇员或其他第三方从事的任何非法或不当行为涉及的产品。我们可能会面临索赔、罚款或中止运营。若我们因雇员或其他第三方的非法或不当行为或被指控非法或不当行为而遭受任何负面报道,则我们的品牌及声誉、销售活动或股份价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或我们经营业务所在国家的其他政府机关也可能会采用新法规或不同法规,从而影响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式,以解决贿赂、腐败或其他问题。虽然我们并不知悉中国或我们可能开展业务的任何其他市场将就此采纳该等新法规或不同法规,但任何该等新法规或不同法规可能会增加我们产生的成本。任何情况均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41倘我们无法跟上口腔医疗服务行业的最新技术发展或市场趋势,我们将无法有效竞争,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为跟上口腔医疗服务行业的最新发展及趋势,并应对患者不断变化的需求及偏好,我们须不时升级现有的服务设备、投资新的服务设备并推出新服务及产品。

 

倘我们无法预测或适应口腔医疗服务行业的最新技术发展或市场趋势,则我们可能无法满足患者的期望。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可能会下降。此外,倘我们的竞争对手对患者偏好的变化更为敏感或能更好地应对业内的新兴技术,则我们的口腔医疗服务的竞争力可能会降低。我们可能会失去现有患者并可能无法吸引新患者。有关结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亦不保证我们将能够收回与购买新服务设备相关的支出。任何该等情况均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2、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

2.1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中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提供给阁下和我们的法律保护。

我们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及经营,须受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及法规规管。中国法律制度以成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基础。虽然可引用过去的法院判决作为参考,但其作为先例的效力有限。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政府作出巨大努力完善中国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在中国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而中国法律制度继续快速发展,因此许多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解释并不总是统一的,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及规则的执行涉及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提供给我们的法律保护。

 

此外,我们无法预测中国法律制度未来发展的影响,尤其是对我们行业的影响,包括新法律、法规、规则及政策的颁布以及现有法律、法规、规则及政策或其解释或执行的变化,或以国家法律优先于地方法规。有关对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及程序权利的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此外,涉及我们的任何诉讼均可能旷日持久,并导致大量成本产生及资源与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我们一直密切关注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于2017年6月1日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对中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部分设施的运行安全提出高要求。尽管网络安全法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确切范围尚未界定,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指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点行业具体指(包括但不限于)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和电子政务。因我们的业务并不属于上述任何行业,我们认为不应将我们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


于2021年12月28日,包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在内的13个政府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修订办法规定,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信办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于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颁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该项法规进一步支持我们认为我们不应被确认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看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亦规定认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程序。规定主管部门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的详细规则,负责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截至最后可行日期,负责部门并未颁布任何实施条例或鉴定规则,亦无将口腔医疗服务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相关范围内。此外,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并无获任何部门通知被分类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亦无被卷入任何网络安全审查或接受网信办为此进行的任何调查、问询、通知、警告或处罚。基于上文所述,我们认为不应将我们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

 

于2021年11月14日,网信办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数据安全条例草案」)。数据安全条例草案(其中包括)规定,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信办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然而,数据安全条例草案并未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作出进一步解释或诠释。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中国政府机关可能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之诠释拥有宽泛的酌情权。数据安全条例草案乃为咨询目的而发布,因此,其最终内容、预期采纳或生效日期、最终解释及实施及其他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考虑到我们业务的性质,并根据数据安全条例草案的文字诠释,董事及中国法律顾问认为,倘数据安全条例草案在颁布后仍保持其目前的形式,在我们的业务营运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及处理的数据则不会影响国家安全,因此我们不太可能需要就本次计划上市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我们于2021年6月30日向联交所提出上市申请。我们的上市申请已被媒体广泛报导,且申请版本的招股章程草案可公开查阅。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无须将中国法律项下的本次计划上市通知网信办。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我们并无获任何部门通知我们被分类为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处理者,亦无须就本次计划上市接受任何由网信办或任何其他部门进行的网络安全审查、问询、调查或通知。基于上文所述以及中国法律顾问的确认,我们的董事及联席保荐人目前预期网络安全法、修订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条例、数据安全条例草案或网信办最近发布的其他条例不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或本次计划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董事认为,我们遵守网信办迄今已发布的有效法规及政策。尽管如此,有关监管制度的任何未来发展仍存在不确定性。概不保证相关部门不会采取与上述董事及中国法律顾问相反或不同的观点,而且中国政府机关也可能就其他原因要求我们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我们将持续密切关注规则制定过程,并将在经修订草案正式颁布时评估并确定我们是否需要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即使我们尽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但由于缺乏有关政府机关颁布的实施细则,我们可能无法一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此外,部分政府机关(包括地方政府机关)可能无法始终如一地应用其自身或其他中国政府机关发布的监管要求,从而使得严格遵守所有监管要求不切实际甚至在部分情况下是不可能的。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与经销商、业务合作伙伴、客户和供货商签订的合同的能力。

 

近年,中国政府已逐步减少对成立及投资非公立医院(特别属私人资本)的规管限制,且鼓励医院管理团体的发展。我们的业务经营及未来扩展在很大程度上受中国政府政策带动,而政府政策可能会大幅变动且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我们概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对医疗服务或外商投资增设额外或较严格的法律或法规,或加强及收紧对医院等医疗机构(尤其是非公立医院)的监管及管理,或对医药产品、医疗设备及医疗耗材的分发实施更严格或全面的法规。

 

视乎特定时刻中国政府的优先次序取向、政治气候及对外资管制的监管制度,加上中国口腔医疗服务制度的发展,将来的监管变动可能影响公立医院改革、限制私人或外资对口腔医疗服务行业的投资,或对医药产品或医疗服务施加额外的价格管制。任何这些事件均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前景及未来增长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2中国政治、社会及经济政策的变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开展绝大部分业务并投入大量资源。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中国经济、政治及社会状况影响。中国经济在多方面有别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包括政府参与程度、资本投资管制及整体发展水平。虽然中国政府自20世纪70年代末起实施措施,强调运用市场力量推动经济改革、减少国家拥有生产资产,并且于商务企业建立更佳的企业管治制度,但中国大部分生产资产仍然由中国政府拥有。此外,中国政府继续通过实施行业政策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担当重要角色。中国政府亦通过调配资源、管制外币计值债务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及对个别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待遇,对中国的经济增长行使重大的控制。我们无法预测中国经济、政治及社会状况的未来转变以及新政府政策将会对我们的业务及前景造成的影响。中国政府的任何行动及所采纳政策或中国经济(尤其是口腔医疗服务行业或更广泛的医疗服务行业)的任何长期放缓,可在多方面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负面影响。

 

2.3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管制及人民币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及经营业绩以及汇出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绝大部分收入及经营成本均以人民币计值。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为外币及(在若干情况下)货币汇出中国进行管制。于2019及2020财政年度,我们的货币换算亏损分别为人民币1.077亿及1.013亿元。于2021财政年度以及截至2020年及2021年9月30日止六个月,我们的货币换算收益分别为人民币1.797亿元、8920万元及3200万元。有关货币换算差额指因换算我们若干实体(其功能货币有别于我们财务报表的呈报货币人民币)的财务报表而产生的差额,且于我们的合并全面亏损表确认为其他全面收益/(亏损)

 

根据现行中国外汇法规,经常账户项目的付款(包括派付股息、支付利息及贸易相关交易的支出)可在遵守若干程序规定情况下以外币作出,而无须获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批准。然而,就资本账户项目下的付款(如股权投资)进行外币兑换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的银行进行登记。中国政府亦可能酌情限制我们日后获取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根据我们的现有企业架构,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中国子公司派付的股息。外币供应短缺可能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是否能将充足的外币汇出以向我们派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偿付其以外币计值的债务。倘外汇管制制度导致我们无法取得充足的外币以满足货币需求,我们或无法以外币向股东派付股息。此外,由于我们日后来自经营的大部分现金流量金额将以人民币计值,故对货币兑换的任何现有及未来限制可能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购买商品及服务或为我们以外币进行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的能力。

 

人民币兑外币(包括港元)的汇率受(其中包括)中国政治及经济状况的变动影响。此外,倘我们需将我们自此次发售收到的港元兑换为人民币用于经营,人民币兑港元升值将对我们收到的人民币金额造成不利影响。相反,倘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元用于派付我们股份的股息或其他业务用途,港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导致我们可得港元金额减少。

 

2.4属于中国居民的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根据有关中国居民进行境外投资活动的法规作出所需申请及备案,可能会妨碍我们分派股息并可能令我们及我们的中国居民股东根据中国法律承担责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并于2014年7月4日生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及于2015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13号文」)规定,中国个人居民(「中国居民」)向其以投资或融资为目的直接成立或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资产或股权出资前,须向合资格地方银行办理相关登记。于初始登记后,中国居民亦须就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任何重大变动(其中包括中国居民股东的任何重大变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名称或经营期限或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资本的任何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拆)向地方银行登记。未能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的有关登记手续可能导致罚款及处罚,包括对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其海外母公司分派股息的能力施加限制。


 

2.5阁下可能难以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或香港对我们及我们的董事及管理层送达法律程序文件、执行判决或提出原诉讼。 

我们绝大部分资产及董事的很大一部分资产均位于中国。投资者未必能向我们或在中国的该等人士送达法律程序文件。中国并未就认可及执行大多数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所作判决订立协定或安排。于2006年7月14日,香港与中国签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据此,当事人如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得到任何指定中国法院或任何指定香港法院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可以申请相关中国法院或香港法院认可和执行有关判决。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自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某一香港法院或中国法院作为对某一争议具有唯一管辖权的法院的任何协议。于2019年1月1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案件判决的安排》(「新安排」)。新安排将扩大根据安排可在中国与香港之间强制执行的判决范围。倘各方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协议选择司法管辖区,以使选定司法管辖区对安排项下的事宜具有独有司法管辖权,新安排规定,寻求判决的法院可根据若干规则申请司法管辖权,而无需各方同意。新安排将在生效后取代安排。然而,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新安排尚未生效,且尚未厘定生效日期的具体日期。安排继续适用,因此,投资者可能难以或无法对我们在中国的资产或董事或高级管理层执行香港法院的判决。

 

于2021年1月9日,商务部颁布并实施《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或第1号令),据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其他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或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商务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工作机制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其他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商务部可以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其他措施的禁令,但该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然而,由于第1号令较新,其执行在实践中涉及不确定性。


 

2.6 我们在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方面面临不确定性。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7号公告」),非中国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中国应税财产,规避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可能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因此,该等间接转让所得收益可能须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交易安排是否存在「合理商业目的」时,须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相关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及有关间接转让的纳税情况及可适用的税收协议或类似安排。若属于境外间接转让中国机构的资产,则所得收益须纳入被转让的中国机构或营业地点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及可能因此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若相关转让与于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有关,且与中国机构或非居民企业的营业地点无关,则应用10%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惟根据适用税收协议或类似安排享有可动用的优惠税项。延迟支付适用税务将导致转让人支付违约利息。根据第7号公告,投资者无须就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对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收购的股份开展销售交易所得收益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有关第7号公告的应用存在不确定因素。税务机关可厘定第7号公告适用于出售境外子公司股份或投资(涉及中国应税财产)。我们面临有关中国应税财产涉及的若干过往及日后交易(如境外重组或出售境外子公司的股份或投资)的申报及其他影响的不确定性。根据第7号公告,倘本公司为有关交易的转让方,本公司或须履行备案义务或纳税,而倘本公司为有关交易的受让方,则承担扣缴义务。根据第7号公告,就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本公司股份而言,中国子公司或须协助进行备案。因此,我们或须消耗宝贵资源以遵守第7号公告或要求向我们出售应税财产的相关转让方遵守该等公告,或证明本公司无须根据第7号公告就以往及未来重组或出售境外子公司的股份或投资纳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第7号公告,中国税务机关可酌情根据所转让应税财产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的差额对应课税资本收益进行调整。倘中国税务机关根据第7号公告或《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交易的应课税收入进行调整,我们与该等潜在收购或出售有关的所得税成本将会增加,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7我们倚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满足现金需求,中国法律对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派股息的能力施加的限制可能对我们使用该等资金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作为控股公司,我们通过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并表子公司开展绝大部分业务。我们倚赖该等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满足现金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任何股息及其他现金分派所需的资金、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外币债务或作出任何境外收购。中国注册成立实体在中国支付股息受到限制。现时中国法规仅允许通过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厘定的累计利润支付股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我们的各中国子公司每年须预留至少10%的税后利润作为其一般储备金或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股息、贷款或垫款形式将其部分净资产转移到我们的能力受到限制。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子公司将需继续预留其各自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该等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转移资金能力的限制将限制我们接收和使用该等资金的能力。

 

2.8我们可能被视为企业所得税法项下的中国税务居民,且我们的收入可能须缴纳中国预扣税及企业所得税。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并持有我们中国子公司的权益。根据于2008年1月生效并于2017年2月24日及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不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外国企业投资者应付的股息,须按10.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除非该外国投资者注册成立所在司法管辖区与中国订立税收协定,订有不同的预扣税安排。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亦规定,倘一家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其「实际管理机构」,该企业就税务而言或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须就其全球收入按25.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于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一项通知(称为82号文),其经由2014年1月颁布的9号文部分修订,阐明受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的若干认定标准。根据82号文,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外国企业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2)企业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及(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除82号文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项公告(称为第45号公告),于2011年9月生效并于2018年6月15日最后修订,对82号文的实施提供更多指引,并澄清有关「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申报及备案责任。第45号公告对(其中包括)认定居民身份及管理认定后事项的程序作出规定。虽然82号文及第45号公告明确规定上述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外注册并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企业,但82号文可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认定外国企业的税务居所的一般标准。

 

然而,对于并非由中国企业控制的外国企业(包括类似我们的公司),目前并无有关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正式实施条例。因此,仍未确定税务机关将如何处理我们这类情况。然而,倘中国机关其后认定,或任何未来法规规定我们应被视为一家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须就全球收入按25.0%的统一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虽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资格中国居民企业之间支付的股息可获豁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历史相对短浅,仍然不清楚该项豁免的详尽资格规定,以及即使我们就税务目的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派付的股息是否将符合该等资格规定。

 

中国税务机关的适用中国税务法律及规则的诠释及应用仍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中国税务法律、规则及法规亦可能出现变动。倘适用税务法律及规则以及该等法律及规则的诠释或应用出现任何变动,阁下于我们股份的投资价值可能受到重大影响。


 

2.9有关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贷款及直接投资的中国法规以及政府控制货币兑换可能限制或阻碍我们使用本次发售的所得款项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作出额外出资。 

我们可能在本次发售完成后通过股东贷款或出资的方式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转移资金或为其提供资金。向我们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子公司作出的任何贷款,不得超过法定限额,并应于贷款协议签署后,至少在借款人从该笔国外贷款提取任何款项三个工作日前,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线备案系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地方分支机构备案。此外,任何期限至少为一年的该等贷款亦须遵守国家发改委或其地方分支机构的备案规定。


此外,倘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出资,则该等中国子公司须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其地方分支机构申请登记、通过在线企业登记系统向商务部或其地方分支机构提交变更报告,并向合资格银行完成外汇登记。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或根本无法获得该等政府登记或批准或完成该等政府备案。倘我们未能获得该等登记或批准或完成该等备案,我们及时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出资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从而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为业务提供资金及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于2015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19号文」)。然而,国家外汇管理局19号文允许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以外币兑换成的人民币结算的注册资本用于股权投资,但以外币兑换成的人民币结算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仍不得被用于(其中包括)投资证券市场或提供信托贷款,惟其他法律及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于2016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16号文」),其中包括修订19号文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9号文及国家外汇管理局16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将外币注册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本的流向及用途受到管制,除非其经营范围所允许,否则该等人民币资本不得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或向非联属人士提供贷款。


于2019年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8号文」),其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惟需满足若干条件。倘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将来需要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财务支持,且我们认为使用外币资金提供该财务支持属必要,则我们为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提供资金的能力须受限于法定限额及限制,包括上文所载者。适用的外汇管理公告及规则可能会限制我们将本次发售净所得款项划转至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及将净所得款项兑换为人民币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与我们的合同安排有关的风险

3.1倘中国政府认定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有关行业外商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该等法规或现行法规的诠释日后发生变更,我们可能会受到严重处罚或被迫放弃于该等业务的权益。

中国若干业务的外资所有权须遵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合资格服务提供商外,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医疗机构100%的股权。尽管外国投资者获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医疗实体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符合若干规定,及中方在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30%。倘若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在四川省设立,上述规定及股权比例以及设立标准可放宽,外国投资者可在医疗机构最多持股至90%。

 

由于我们为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划分为外国企业,而我们的中国全资子公司北京瑞尔为一家外资企业。于2020年8月20日,北京瑞尔、登记股东、深圳瑞健及深圳瑞健直接持有的子公司订立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股权及合同安排,北京瑞尔已通过深圳瑞健获得对可变利益实体的财务及营运政策的有效控制,并有权享有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所有经济利益。

 

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除另有披露者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本集团目前的合同安排属合法、有效并对各订约方具有约束力。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亦已告知我们,现行或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诠释及应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无法保证中国政府将最终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意见一致的观点。因此,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部分中国监管机构最终将不会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持相反看法。倘我们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或会行使酌情权处理该等违规行为,其中可能包括:

•对我们征收罚款;

•没收我们的收入或中国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子公司的收入;

•撤销可变利益实体持有的业务及营业执照;

•判定合同安排项下的协议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

•施加经济处罚;

•限制收取收入的权利;

•停止或限制可变利益实体或本集团的营运;

•施加我们或可变利益实体可能无法遵守的条件或要求;

•限制或禁止本集团使用本次发售所得款项为中国业务及营运提供资金;

•要求我们或可变利益实体重组我们的所有权或营运;或

•采取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


任何上述中国监管机构可能采取的行动可能对我们业务运营造成重大中断,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导致可能妨碍或甚至终止深圳瑞健根据合同安排所订应流向本集团的经济利益。此或引致分散管理层注意力及产生大量的营运及补救成本,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新的中国法律、规则及法规可能会作出其他可能适用于我们公司架构及合同安排的规定。

 

任何该等行动均可能对我们业务运营造成重大中断,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导致我们无法从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收取部分经济收益,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2 我们或须就未来的集资活动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关的批准或遵守其他规定。

于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证券活动意见」),要求加强对境外上市中国公司的管理及监督,提出修改规管有关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截至最后可行日期,由于缺乏进一步的说明以及详细的规则及法规,证券活动意见的解释及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包括对具有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中国公司。

 

于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条例草案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3日。根据上市条例草案,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市场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包括(i)任何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ii)任何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计划根据其境内股权、资产或类似权益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市场上市的境外公司)应当自向拟议上市地相关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条例草案的最终形式以及颁布后的诠释及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倘上市条例草案按其现行形式于上市完成前生效,我们可能须就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

 

于2021年12月24日召开的上市条例草案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上市条例草案的实施将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只有中国境内公司的首次公开发售及现有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在上市条例草案生效后进行的融资须完成备案程序。然而,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并无对该等术语作出明确定义。因此,就上市而言,本公司是否属「现有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须待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解释。倘我们未被归类为「现有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或者我们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完成本次上市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成本及资源来遵守该等监管规定。此外,即使我们被归类为「现有境外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与目前的状况相比,我们仍可能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规定。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2021年负面清单的第六条,从事2021年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无就新监管制度下的备案规定或就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接获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机关作出的有关本次计划上市或我们企业架构的任何问询、通知、警告或处罚。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未来颁布的新规则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条例草案)不会对我们施加任何额外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收紧对具有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企业的规定。如确定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任何批准、备案、其他政府授权或规定,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根本无法取得有关批准或满足有关要求。有关情况可能会对我们为业务发展融资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3 深圳瑞健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就中国的业务而言,我们倚赖深圳瑞健的股东履行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倘登记股东以不真诚方式行事,倘登记股东认为合同安排会对其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登记股东可能与我们发生利益冲突并违反登记股东与我们订立的任何合同或承诺。我们无法向 阁下保证,当本公司与登记股东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登记股东的行事将完全符合我们的利益,或利益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得到解决。倘利益冲突不能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我们可能不得不倚赖法律诉讼程序,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经营,并使我们面临法律诉讼程序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3.4 合同安排在提供控制权方面未必会如直接拥有权一般有效。

我们依赖合同安排经营我们于限制外商投资的中国的口腔医疗服务。通过该等合同安排实现对深圳瑞健的控制未必如直接拥有权一般有效。倘若我们直接拥有深圳瑞健的所有权,我们将能够通过直接行使权益持有人的权利变更深圳瑞健的董事会,这可在管理及经营层面实施变更。根据合同安排,我们可能无法直接变更深圳瑞健的董事会成员,不得不依赖登记股东履行其合同义务以行使我们对深圳瑞健的控制权。倘出现与合同安排有关的任何纠纷,我们将不得不根据中国法律及通过仲裁或司法机构来强制执行我们在合同安排下的权利,而执行程序可能耗资费时,及其结果在中国法律体制下将存在不确定性。因而,通过合同安排实现对我们业务经营相关部分的控制未必如直接拥有权一般有效。


 

3.5 倘我们行使购股权收购深圳瑞健的股本拥有权及资产,拥有权或资产转让可能令我们遭受若干限制并产生巨额成本。

根据合同安排,北京瑞尔或其指定人士拥有独家购买权,在当时适用中国法律允许情况下可随时选择向登记股东购买于深圳瑞健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权,或向深圳瑞健购买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相关股权及/或资产的转让价格须为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购买价格,且登记股东及深圳瑞健承诺,倘北京瑞尔根据独家购买权协议行使购股权以获得深圳瑞健的股权及/或资产,其将在适用中国法律的规限下就有关股权及/或资产转让收到的对价全额退还给北京瑞尔。此外,股权转让价格可能须受相关税务机关审阅及作出税项调整。北京瑞尔将收取的款项亦可能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额或会相当高昂,因此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3.6 合同安排的若干条款未必可根据中国法律强制执行。

我们的合同安排规定,纠纷应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合同安排规定,仲裁机构可就深圳瑞健的股权、财产权益及其他资产判给补救措施、禁令救济或颁令对深圳瑞健或可变利益实体进行清盘。此外,我们的合同安排规定,香港及开曼群岛的法院有权于组成仲裁庭之前颁布临时补救措施以支持仲裁。然而,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上述规定可能无法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庭无权颁布此类禁令救济,亦无权下令将深圳瑞健或可变利益实体清盘。此外,香港、英属维京群岛及开曼群岛等地的境外法院颁布的临时补救措施或强制执行命令在中国可能不获认可或无法强制执行。因此,尽管合同安排中包含相关的合同条款,但我们可能无法获取相关补救措施。中国法律允许仲裁机构裁定以有利于受害方的方式将中国的资产或股权进行转让。倘不遵守该裁决,可向法院寻求强制执行措施。然而,在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执法措施时,法院未必会支持仲裁机构的裁决。


 

3.7 我们的合同安排可能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倘我们被认定欠付额外税款则可能导致我们的合并净收入及 阁下的投资价值大幅降低。

根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安排及交易可能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并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向我们征收额外税款及利息。倘中国税务机关厘定本集团、深圳瑞健及深圳瑞健登记股东所订立的合同安排下的交易未按公平磋商基准进行,由于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对深圳瑞健的税务状况作出特殊税务调整,故我们将遭受不利的税务后果。该等调整可能导致深圳瑞健的税项开支增加,使深圳瑞健须就少付税款支付逾期费用及其他罚金。倘深圳瑞健税项负债增加或其须支付逾期费用或其他罚金,则我们的合并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与全球发售有关的风险

4.1股份过往并无公开市场,且股份未必能形成活跃的交易市场。

于全球发售前,股份并无公开市场。股份的发售价由本公司与联席全球协调人(代表国际承销商)磋商厘定,而发售价未必能代表全球发售后股份交易的价格。

 

我们已申请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及批准买卖。然而,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并不保证股份会形成活跃且具流动性的交易市场,或即使形成这样的交易市场,仍不保证其将能在全球发售后得以维持。


 

4.2 股份的市价及成交量可能会波动,可能致使股东蒙受快速及重大损失。

股份的市价可能大幅波动。此外,股份的成交量可能会波动,并可能导致价格大幅变动。可能导致全球发售后的股份价格或成交量大幅波动的部分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我们经营及财务业绩的实际或预期变动,例如收入、盈利及现金流量;

•我们行业的竞争格局变动,包括我们或竞争对手进行的战略联盟、收购或合资经营;

•分析师对我们财务表现估计的变动;

•投资者对本公司的看法及投资环境的变动;

•有关本公司主要人员招聘或离任的新闻;

•监管发展,以及我们无法取得或重续所需执照及许可证;

•影响我们或我们高级管理层的重大诉讼或监管调查;及

•整体政治、金融、社会及经济状况。


 

4.3 股份开始交易前将会有时间间隔。开始交易后股份的市价可能会低于发售价。

发售股份的发售价厘定为14.62港元,且股份仅在交付时方会于香港联交所开始交易,该日预期为本招股章程日期后数个营业日。投资者在股份开始交易前无法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买卖股份。因此,发售股份持有人须承受交易开始后因不利市况或于出售时至交易开始时期间可能出现的其他不利事态发展而令发售股份的价格可能低于发售价的风险。


 

4.4 进行全球发售后潜在投资者将面临实时重大摊薄。

潜在投资者在全球发售中将支付的每股股份价格大幅高于截至2021年9月30日我们的净有形资产的每股股份价值。因此,按截至2021年9月30日我们的每股备考净有形资产计算,全球发售股份买家将遭实时摊薄。此外,倘联席全球协调人(代表国际承销商)行使超额配股权,股份持有人的权益或会面临进一步摊薄。


 

4.5 日后于公开市场发行或出售,或预期于公开市场发行或出售大量股份可能会对股份的当前市价及我们日后筹措资金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股份的市价可能会因控股股东等日后在公开市场大量出售股份或有关股份的其他证券,或我们发行新股份,或预期可能会进行上述出售或发行而下跌。日后出售或预期出售大量股份亦可能会对我们日后在对我们有利的时间及以对我们有利的价格筹措资金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股东日后发行或出售额外证券后可能面临股权摊薄。


 

4.6 控股股东于全球发售完成后将控制本公司的绝大部分比例股本,而这可能会限制 阁下对须经股东批准的决策结果的影响力,而控股股东的利益未必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

益一致。

全球发售完成后(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邹先生将于我们的已发行股本总额中拥有约31.55%的权益。邹先生(于全球发售完成后将继续作为控股股东)将持续对我们各项须经股东批准的重要公司行动产生重大影响力,例如并购、处置资产、选举董事以及股息及其他分派的时间及金额。控股股东的利益与 阁下的利益可能会存在冲突。控股股东控制我们绝大部分比例的股份可能会推迟、阻止或防止我们的控制权发生变动,而这可能会令 阁下失去取得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股份价格。倘控股股东促使我们追求可能与 阁下利益冲突的策略性目标,则 阁下亦可能被置于不利位置。


 

4.7 概不保证我们日后会否以及何时支付股息。

股息分派将由董事会酌情决定并经股东批准。宣派或支付股息及该等股息之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营运及盈利、资本需求及盈余、整体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及我们董事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无法保证股息于未来是否、何时及以何种方式支付。

 

 

4.8 由于我们乃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注册成立且开曼群岛法例对少数股东的保护可能有别于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阁下保障自身权益可能面临困难。

我们的公司事务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及开曼群岛公司法与开曼群岛普通法规管。开曼群岛法例赋予股东起诉董事的权利、赋予少数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规定董事对我们负有的受信责任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规管。开曼群岛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先例以及英国普通法(对开曼群岛法院具说服力但不具约束)。有关保障少数股东权益的开曼群岛法例在若干方面有别于香港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该等差异可能意味着可供本公司少数股东使用的补救措施可能有别于他们根据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可享有者。

 

 

4.9 阁下获取公司记录的能力将会受限。

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如本公司)的股东并无拥有开曼群岛法例规定的一般权利以查阅公司记录及账目或取得该等公司的股东名单,但我们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须定期向股东提供的账目除外。除本公司股东名册将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提供予股东查阅外,董事还拥有组织章程细则所规定的酌情权厘定股东是否可查阅我们的账目及账册及何种条件下可供其查阅,但并无义务向股东提供有关账目及账册。这可能令股东更难以取得确立股东动议或派生诉讼所需事实证据而需要的数据。


 

4.10 本招股章程载有与我们的计划、目标、预期及意向有关的前瞻性陈述,有关陈述未必代表我们于该等陈述所涉及期间内的整体表现。

本招股章程载有与我们有关的若干未来计划及前瞻性陈述,有关计划及陈述乃根据我们的管理层现时可得的数据作出。本招股章程所载的前瞻性资料受若干风险及不确定因素所规限。我们是否实行该等计划,或我们能否实现本招股章程所述的目标将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市况、业务前景、竞争对手采取的行动以及全球金融形势。


 

4.11 概不保证本招股章程所载有关经济及口腔护理行业的事实及其他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本招股章程中有关中国、其经济状况及行业的若干事实、预测及其他统计数据乃源自中国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的刊物或由我们委聘的弗若斯特沙利文编制的行业报告。我们认为数据源适用于有关资料并已已合理审慎地摘录该等事实、预测及统计数据。来自官方政府来源的资料并无经我们、联席保荐人、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联席牵头经办人、任何承销商、彼等各自的任何董事及顾问或参与全球发售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各方独立核实。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该等事实、预测及统计数据属准确及可靠,亦无法向阁下保证其陈述或编制或准确程度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相同。阁下应审慎考虑对该等事实、预测及统计数据的倚赖程度。


 

4.12 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整本招股章程,且在作出投资决定时不应依赖报章或其他媒体所载的任何资料。

于本招股章程刊发前或刊发后,可能会存在有关我们及全球发售的报章及媒体报道,当中载有并无于本招股章程中出现或有别于本招股章程所载有关我们的若干资料。我们并无授权任何人士于报章或媒体披露任何该等数据。该等未获授权报章或媒体报道所载有关我们的财务资料、财务预测、估值及其他数据未必真实反映本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数据或实际情况。我们对该等未获授权的报章或媒体报道或任何该等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对任何该等数据的适当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可靠性发表任何声明。我们对报章及媒体所报道与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不符或有抵触的任何资料概不负责。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应仅倚赖本招股章程所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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