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卫生监督 江山市卫生监督所


2022年7月28日, 衢州江山市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对江山市某口腔诊所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口腔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陆某某在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期间无诊疗记录。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口腔诊所名义上是陆某某开设的,实际上陆某某本人并没有参与经营和管理,由祝某某经营。

陆某某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给祝某某开设个体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医师执业证书》能出借吗?

当然不能!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挂证”是指医师将《医师执业证书》以出借、出租的方式注册在医疗机构,但其本人实际未在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的情况。无论医师是否收取该医疗机构费用,都属“挂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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