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发布《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强调要防范医美行业8项虚假宣传行为。

指引第三条规定:不得利用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功效等内容,通过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或者推介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条规定:不得通过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种草笔记”等方式伪造“口碑”,或者利用直播带货、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事实虚假营销互动。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两个案例:

案例一:今年3月,正雅公司通过一家MCN机构随机招募了400名流量博主,在小红书上宣传推广其销售的隐形牙套产品。经核查这400名博主均不是涉事产品的实际使用者,发布内容均系虚假编撰。这家MCN机构在上述宣传推广服务中获得服务费用33.92万元,但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罚款45万元。

案例二:今年10月,上海美冠口腔门诊部因宣传资料页中的“中美合资百康特植体”“享上海九院正畸专家一对一”等用语,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从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罚款30万元。

这两个牙科虚假宣传被罚的典型案例,都是被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进行处罚,罚款金额超出以往认知。而在此之前,行业因虚假宣传被处罚的法理依据,往往都是《广告法》或《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如果牙科也如医美行业,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监管适用,那以后牙科机构的虚假宣传和违规种草,行政处罚金额就是20万起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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