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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帆医事法

专注口腔医疗法律和口腔医疗纠纷案例

       
本文约2000字,阅读时间预计4分钟。




核心观点

医疗机构应当在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进行诊疗活动,超出执业登记诊疗科目开展口腔种植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案例

我要举报!有一家口腔诊所超出执业范围给患者种牙!

我们已收到您的投诉,我们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案例:口腔诊所超出执业范围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活动案

处罚文号:深罗卫医罚[2022]10号

案情:2022年6月10日,深圳罗湖区卫健局执法人员接到市民投诉前往某口腔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的门诊大厅内收费项目及价格公示牌显示门诊部提供多种口腔种植科种植。经查验门诊部大厅收费台电脑的门诊系统,于系统内发现唐某等6人的种植信息,在诊室4发现唐某等6人的口腔种植病历。经查,该门诊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该机构的执业范围中没有口腔种植专业。该机构负责人及医生张某均承认某口腔门诊部在未取得口腔种植专业许可的情况下,超出执业登记的范围为患者唐某等6人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活动。执法人员认为,该机构存在超出执业登记诊疗科目开展口腔种植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口腔门诊部作出罚款9274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758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注:本案中的处罚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年修正)。《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于2022年6月23日修订通过,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案例简析

医疗机构容易出现的超范围诊疗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医疗机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的诊疗活动。例如某内科诊所,医师在诊所内为病人进行手术治疗,就属于超出诊疗科目,即使做手术的医生注册了外科专业岗位也属于医疗机构超出范围。二是医疗机构的医师超出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诊疗活动。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只有在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能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

例外情况是,在紧急救治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则不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医师个人而言,在紧急救治的情况下,即使造成受助者损害,也无需承担责任。《医师法》第二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口腔门诊部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执业范围中没有口腔种植专业,因此不能开展口腔种植的诊疗活动。同时,该案也不属于紧急救治的情况,故不能免责,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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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

第六十九条 除紧急救治外,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执业地址、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未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手术的。
  医疗机构超出执业登记的床位数量开设床位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修订)于2022年6月23日修订通过,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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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李建云

排版 | 李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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