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篡改病历,致使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无法进行,日前,宁波某口腔诊所因妨害诉讼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罚款10万元。
2018年,患者王某因牙齿排列不齐至某口腔诊所就诊,接受牙齿矫正。2021年,王某以诊所存在诊疗过错给其牙齿造成严重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口腔诊所赔偿损失3万余元。
在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庭前证据交换中,口腔诊所提交了患者王某的部分病历资料,法院遂要求其补充提供完整的病历。第二次庭前证据交换中,口腔诊所提交了全部病历资料。法院经比对发现,两次提交的病历资料存在多处差异,遂要求口腔诊所作出说明、解释。口腔诊所当场承认在前次证据交换后自行对电子病历进行了改动,凭记忆对病历记载内容进行了修改、添加。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口腔诊所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其在应诉后擅自修改病历,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其行为严重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故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此外,口腔诊所篡改病历的行为致使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无法进行,且诊所未能证明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故法院依法推定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综合患者自身过错,最终判决口腔诊所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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