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疗服务,运营管理,风险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一家口腔门诊的违法广告案。


根据通报,该口腔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等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以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口腔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5.4万元。

医疗广告需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方可发布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有一定的内容范围,且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医疗广告内容限制要求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如下内容:


1. 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 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3. 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 淫秽、迷信、荒诞的;
5. 贬低他人的;与其他医疗机构做比较的;
6.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7. 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


鉴于我国对医疗广告监控越来越严格,建议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前严格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查,做到发布广告的程合法序(即事先取得广告审查)和广告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发布广告时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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