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疗服务,运营管理,风险
前不久,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对重庆某口腔医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
1、该医院在与护士代某、魏某、张某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且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该医院护士魏某、张某在放射科内从事协助医生进行病人信息登记、整理资料等工作,有可能接触X-ray,但该医院也未安排她们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