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齿口腔(873311.NQ)发布,孙公司上海内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面临重大诉讼,涉及其租赁的场所因装修须额外加固施工以满足政府部门的乙类抗震等级要求而引起的争议。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上海爱梦敦置业有限公司系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国际商业广场的房地产权利人。2023年9月1日,原告与上海华小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小子公司”)签订《金桥国际商业广场房屋租赁合同》,将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国际商业广场张杨路3501号商场 2-1层A区、商场2-2层、商场2-3层(下称“租赁房屋”)出租给华小子公司用于 “经营口腔医疗服务”之用途,租赁期限共十二(12)年零六(6)个月,自2023年9月18日起至2036年 3月17日止。免租装修期自2023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2023年9月25日,华小子公司设立了被告上海华齿尚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下称“华齿尚鼎公司”)并于2023年 9月27日与原告签订三方的《主体变更 协议》,约定华小子公司将租赁合同项下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华齿尚鼎公司。2024年5月17日,华齿尚鼎公司在装修施工报建过程中,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对租赁房屋提出乙类抗震等级的要求,但租赁房屋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需要进行加固施工,因此提出延长免租期、要求原告配合施工等要求。原告收到该函件后亦以书面形式予以拒绝,之后华齿尚鼎公司又多次与原告进行磋商,始 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致于华齿尚鼎公司无法施工,华齿尚鼎公司被迫于2024年7月 19日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签订的《金桥国际商业广场房屋租赁合同》。迫于无法施工投产,经华小子公司决定,华齿尚鼎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内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内朗公司”),并变更了经 营范围和经营场所,转变了企业经营方向。
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上海爱梦敦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 的《金桥国际商业广场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7月 24日解除;
2、请求法院 判令被告支付 2024年4 月1日至2024年7月 24日的基本租金人民币 2,135,807.68元(以下币种相同),并支付以欠付基本租金为基数、以每日0.5%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及逾期违约金的相应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24日的物业管理费629,373.98 元,并支付以欠付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以每日0.5%为标准计算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及逾期违约金相应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9月18日至2024年3月17日的免租装修期租金3,943,860.72 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2,221,570.8元及增值税111,078.54元和附加税13,329.42 元;
6、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已付所有保证金归原告所有,且判令被告支付没收保证金之增值税129,548.85元和附加税15,545.86 元;
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80,000元;
诉讼请求第1至第7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9,280,115.85元。
原告上海爱梦敦置业有限公司诉讼理由:
被告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租赁合同,由于被告不具有合同解除权,原告于2024年7月23日向被告发送《金桥国际商业广场浦东新区张杨路3501号商场2-1层A 区、商场2-2层、 商场 2-3层的解约通知》,明确告知被告租赁合同于2024年7月24日解除,并要求被告结清租赁合同项下欠付费用并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本次案件尚未正式审理,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公司积极应诉,最终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最新进展:法院于 2025年1月14日下午14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 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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